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新闻动态     |      2023-03-08     |    编辑:admin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2月份产、销快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截止到本公告日,以本次最高担保额3.8亿元计算,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担保合同金额19.21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3年3月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9156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35%。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2023年2月6日、2月23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为控股孙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以下简称“新联芯”。新联芯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待工商变更完成后新联芯将成为公司直接持股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5.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持有新联芯49%股权的少数股东林永俊先生已同意就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对新联芯新增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反担保不收取费用。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2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2023年以来,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交易中心”)依据与新联芯签署的《购销合同》及依据《购销合同》产生的生效采购订单(以下将《购销合同》及相关生效采购订单统称为“主合同”),以支付预付款的方式向新联芯采购产品/服务。基于上述交易背景,经友好协商,近日,公司就主合同约定的新联芯的交付义务等向电子交易中心出具《担保函》,同意不可撤销的对新联芯根据主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无条件的向电子交易中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诺承担保证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3.8亿元。近日,持有新联芯49%股权的少数股东林永俊先生已就上述担保事项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大厦B座31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通讯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标准化服务;认证咨询;数字技术服务;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贸易经纪;大数据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保税仓库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反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1.862亿元(注:根据林永俊先生持股比例49%计算相应反担保限额)

  4、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函》向电子交易中心支付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电子交易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公司自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债务之日起10日后如反担保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则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或向本承诺函下反担保保证人追偿时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保管费、过户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5、反担保的期限为:自公司签订《担保函》之日起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债务之次日起三年。

  6、公司依据《担保函》承担了相应的支付责任后,反担保保证人(即本人)承诺:在公司依据《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后,在上述反担保期限内及反担保最高限额内,反担保保证人(即本人)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公司。

  截止到本公告日,以本次最高担保额3.8亿元计算,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合同金额为19.21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3年3月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9156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35%。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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